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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巫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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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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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群文天地(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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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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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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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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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 】1009-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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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电子证据
痕迹勘验
电子信息
认证
收集
刑事
存储介质
案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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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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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通过数字的方式存放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统称为电子证据。它能够显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又能够使电子信息生成、存储、输送、修改、添加、删除等整个过程的电子记录得以保存下来,还可以反馈电子信息所处的软硬件环境。当前,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是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方式的电子信息。比起另外的证据,电子证据拥有高技术含量和难以捕捉性、文件的易消失性和易泄漏性、形式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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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通过数字的方式存放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统称为电子证据。它能够显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又能够使电子信息生成、存储、输送、修改、添加、删除等整个过程的电子记录得以保存下来,还可以反馈电子信息所处的软硬件环境。当前,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是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方式的电子信息。比起另外的证据,电子证据拥有高技术含量和难以捕捉性、文件的易消失性和易泄漏性、形式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易存储性和传播迅速性,以及重复产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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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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