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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报刊荟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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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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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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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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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 】1672-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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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性骚扰
地方性法规
用人单位
上海市
电子信息
妇女权益保障
人大常委会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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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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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闻背景2006年10月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根据该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对于常见的几个人聊天有人讲'黄段子'的情况,专家表示,该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不一定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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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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